返还原物之诉

(一)返还原物之诉

以本案为例,朱某以范某借用涉讼房屋使用多年拒绝返还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范某腾退房屋,并返还给自己。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为原物的所有人,而原物的占有人并不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不能基于对原物的所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会造成与原物所有人权利的混淆。而在借名买房中,出名人才是该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对外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借名人是没有权利请求房屋的登记所有人返还原物的。故法院的处理方式为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由此看来,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是不适用通过返还原物之诉确认涉讼房屋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