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义
信息公开,狭义上特指政府信息公开,是立法的对象,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主动或依申请,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特定或不特定公众公开的过程”。单从该理解及其字面来看,“信息公开”反映的是一个行为、一个过程。其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重点是政府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如此,则容易落入对一个行为、一个过程无休止、无重点的讨论和关注,使双方纠结于无穷无尽的行政行为“公开与否”、“公开多少”的问题。更容易使得一个“条例”或“法律”陷入无本之木的罗列和疲于奔命的解释。
要避免上述问题,就不能仅仅从字面和行政意义上理解“信息公开”,而应看到“行为”背后的法理基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