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原因
前面说到,由于在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办案规则中建立了办案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相互隔离的工作屏障,导致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不能直接接触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只能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文件传达部门,再由该部门转送给办案检察官,实际上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变成了阅读文字。
在主观上看,制定和施行这种将办案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相互隔绝的规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人民检察院对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问题上存在认知差异。甚至可以认为,人民检察院还没有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上升到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种法定义务的高度来认识。因此,厘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非常必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