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的内涵
根据“处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办公室负责人谈非法集资”的问答[7],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呈现以下六个特点。一是案件高发,涉案金额增大。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30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0%以上,最高达16%。二是地区相对集中。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案件数占全国总数的77%。三是涉及面较广。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行业领域,现在正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四是跨区域案件增多。为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往往甲地注册,乙地集资,不仅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一些非法集资大案甚至波及全国。五是合法形式掩护。不法分子多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各种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欺骗性较强。六是职业化趋势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低吸高放业务,成为所谓的“资金掮客”,赚取中间利润,有的案件中集资代理人非法获利达15%~30%,甚至1人代理几家,对非法集资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了《解释》。《解释》是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甄别梳理,也是对司法部门在处理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回应。《解释》和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同构成我国目前对非法集资活动最新和最权威的规定,本文第一部分通过梳理上述《解释》和《意见》,并结合《解释》起草者刘为波的解读,试图为读者勾勒出非法集资活动较为清晰的轮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