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

(二)美国对“被遗忘权”的 态度

作为网络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一向声称其崇尚言论(新闻)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亦禁止国会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对于“被遗忘权”,美国持审慎态度,特别是对于诸如第三人发表的言论中包含对某人的评价或事实叙述时,某人是否有权基于“被遗忘权”而要求网络运营商删除有关信息,美国的态度明显有别于欧盟。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更倾向于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来解决被遗忘权问题,遇到个人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冲突时,美国往往奉行言论自由优先的原则。

但为了平衡个人利益的保护,避免个人信息的滥用,2012年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亦签署了《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网络用户有权控制的哪些个人数据可以被收集和使用、有权得到易于理解的有关隐私和安全的信息,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方式必须与用户提供这些信息的背景相一致等等。[5]2014年美国加州也通过了“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项新规将于2015年生效,并有可能催生相关诉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