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份额问题
2026年02月12日
(三)担保责任份额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合作经营合同》中所涉及的有过错抵押人、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人(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在同一主债权同时存在若干个担保关系时,如何理解“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现有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理解,因此也有不同的判例,具体如下:一种观点认为,全部担保人合共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也即,如果担保人有两个,各承担六分之一,如果担保人有三个,各承担九分之一,如此类推;一种观点认为,各担保人各自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担保人共两个或三个,各自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共四个,担保人各自承担四分之一赔偿责任(四分之一少于三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不超过三分之一),如果担保人共五个,担保人各自承担五分之一赔偿责任,如此类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