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适用

四、《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适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对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范围及期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为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由于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工作并未直接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第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样理解,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也符合立法原意。但是如果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相应地其也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四,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断出,只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