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部分审理过程
2026年02月12日
(二)反诉部分审理过程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反诉:1.要求A公司返还钢材余料71.9556吨,或赔偿人民币44174.61元;2.要求A公司返还钢材加工废料94.1784吨,或赔偿人民币317400.04元。理由为依据我方委托B公司与A公司签订代购钢材合同、《钢箱梁施工合同》约定的钢材使用量等,钢材应属于铁路公司所有,因此A公司需归还剩余钢材。提出反诉后,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我方反诉。理由为:2007年9月5日铁路公司与A公司签订《钢箱梁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方式、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违约责任。A公司依据该合同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铁路公司反诉请求系依据《钢材代购合同》,而《钢材代购合同》系A公司与B公司直接签订的买卖合同。铁路公司的反诉请求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不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相同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铁路公司反诉涉及合同当事人B公司,超出了本诉当事人范围,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我方不服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并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货款纠纷与原告和第三人B公司的买卖合同不是同一合同关系,反诉欠缺牵连性,维持一审裁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