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和意义

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 保险的优势和意义

笔者认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有效地将金融服务和民事诉讼结合在一起,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意义重大。

首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障了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与实物、货币担保相比,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于经济能力差的申请人来说降低了诉讼财产保全的门槛,提升了保全的可能性和几率;另一方面,即使对于有能力提供实物货币担保的申请人来说,没有因为诉讼占用其资产从而提高了资产的利用率。与担保公司银行提供的担保服务相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体现为:费率低、无须反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强且不追偿等特点。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申请人的困境,另一方面可以有力地帮助申请人实现实体利益和避免经济损失。

其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障了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利益。如前所述,无论是基于担保法律关系还是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均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诉讼保全责任保险除了保障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以外,还可以有效保护诉讼保全被申请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再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保险的存在经常会对冲突双方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以交通事故为例,如果事故双方都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很容易为了一点小剐蹭而怒目相向、大打出手;但在双方均有保险保障的前提下,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事故双方轻松地聊天。在诉讼中,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予以保护。因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介入,一方面有效缓解执行难的问题,维护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赔偿,避免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保险机制下均得到有效保障,因而减少了诉讼当事人与法院的摩擦和冲突,司法的公信力在无形中得到提升,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