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我国药品救济制度的构想
2026年02月12日
三、制定我国药品救济制度的构想
“在现代社会,损害事故日益严重,单一制度不足解决此项问题,故各国多采用混合体制,期能兼顾‘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二个基本价值,因此产生多种会损害填补制度并存之现象。”[16]药害事故的损害采用社会安全制度可适当平衡消费者与医药企业的利益。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建立药害事故的基金会或药品责任保险,以补偿药害事故的受害人。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分散了药品企业的风险,即使发生损害事件,药品企业也不会因负担损害赔偿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大陆已于2004年制定并颁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建立了省级及省级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监测中心、监测站,以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这仅规范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法定义务,没有涉及如何救济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人。药害事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从法律角度也亟待建立我国药害事故救济制度。法制是任何一个先进文明国家的强国之本,同理,要让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能健康发展,药害受害者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由国家成立一部完整的专业的药害事故救济的法律,让药品企业、药品消费者有法可依成了必需。在笔者心里,一部清晰的药害事故救济法内容大体如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