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存在缺失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仅有《人民防空法》规定的“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即“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权法》同样也回避了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
在部门规章层面,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8年颁布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但该规定只是针对由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并不针对随着投资多元化而发展起来的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人防工程(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https://www.daowen.com)
综上,关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这种国家法律层面的立法缺失,也导致了地方性规定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