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现股东权益保护
2026年02月12日
(三)对被告人现股东权益保护
笔者为何提及与案例审理无关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数据来看。
如“佛山照明”,2015年3月7日“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诉讼时效到期。综合佛山照明历次关于诉讼的公告,已有2369名投资者提起诉讼,总索赔金额约3.36亿元。
如“杭萧钢构”,于2009年5月20日终获成功调解。118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而82%的赔付比例是同类案件中最高的。(https://www.daowen.com)
被告方作为上市公司,基于股票每日在证券市场的不断交易,其股东的变化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变化较大,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披露具有滞后性,如“杭萧钢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发生在2007年而法院的调解结案却延至2009年,赔偿责任会导致被告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利润大幅下降和股价的下跌,而赔偿时点被告人的中小股东绝大多数与“证券虚假陈述”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却间接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基于被告人股东变更的特殊性,因而在赔偿比例选择上应适当考虑。
[1]吕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