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法律责任与材料买卖和设备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分析与比较
胡正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承包人按期、按质完成发包人(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工程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因建设工程需要,工程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可避免地与第三人发生交易,例如,向第三人购买材料,与第三人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等。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仲裁员及有些律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材料出卖方、出租方的法律关系的把握不甚清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混淆,甚至让材料出卖方、出租方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索合同以外的总包人或者发包人。为此,笔者从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发,结合笔者的法律实践经验,来阐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材料买卖和设备租赁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