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结果

(三)审查结果

经审查,如拟设立的中外合营企业不存在可能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反垄断局将作出无条件批准的决定。如反垄断局认为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将作出禁止合营的决定;如合营者提出减少、消除对相关市场竞争不利影响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限制性条件、措施,且为反垄断局所接受,反垄断局将作出附条件批准的决定。在商务部反垄断局批准通用电气公司(以下称“通用”)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公司(以下称“神华”)设立合营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决定[3]中,通用及神华拟设立合营企业的业务主要是向工业和电力项目提供水煤浆气化技术许可和工程服务。反垄断局审查后认为,神华是水煤浆气化技术原料煤的最大供应商,通用在水煤浆气化技术市场份额最高。通用与神华拟设立的合营企业有可能利用神华的原料煤优势,通过控制原料煤的供应,限制水煤浆气化技术许可市场的竞争。针对拟设立的合营企业对相关技术许可市场可能具有的限制竞争影响,通过与合营双方进行商谈,反垄断局决定对此合营项目附加限制性批准条件,要求通用与神华设立的合营企业不得利用限制供应水煤浆气化技术原料煤,或者以供应原料煤为条件,迫使技术需求方使用该合营企业的技术,或者提高使用其他与之相竞争的技术的成本。[4](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