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
2026年02月12日
75.浅谈国有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公有住房处置所涉法律问题
张 亮[1]
公有住房,又称公房,根据《广东省公有住房管理条例》规定,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此外,亦可理解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而投资兴建的住宅房屋。本文所指公房,主要指未办理房改手续、由国有企业以极低租金出租给其职工、带有极强福利色彩的公有住房。出租给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的权属虽归国家、集团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但是其使用权却属于相关国有企业职工及其家庭,即公有住房具有明显的福利性,主要用于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居住权。实际上,公有住房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实质上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2]
但是,当国有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时,国有企业所有的相关房产将会面临拍卖出售,即权属国有企业的公有住房也应当受到相关的处置。在此情况下,是否仍需保障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以及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只有原则规定,并没有具体操作办法。要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处置得当,还需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以保证社会稳定。笔者曾代理多起国有企业公有房屋在清算、执行程序中的法律服务工作,对有关法律程序涉及公有房屋处置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