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察期限

(四)考察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必须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该考察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在这一考察期内,被不起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