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

21.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

钟扬飞[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正式施行后,对该《查封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尤其是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产生了疑义。该条款本意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但许多人却理解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因此产生。但是该《查封规定》第七条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又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依据。笔者将有关该问题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整理如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