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利恢复期或暂缓期

(2)权利恢复期或暂缓期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按照相应程序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应当在准予裁定作出后,预留足够的权利恢复期或暂缓期,建议2~3个月。这一权利恢复期或暂缓期内,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准予撤回的裁定送达相关法院,以及时恢复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已解除的保全措施,恢复已中止的执行程序、恢复已中止的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对因破产程序启动未立案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即刻受理。同时,这一期间内,债务人仍不能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否则视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