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2026年02月12日
(一)申报条件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从该法条及前述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规定看,并非所有的新设中外合营企业都需要申报进行反垄断审查。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外合营企业项目,合营者才需要向商务部申报反垄断审查:
(1)构成经营者集中的中外合营企业项目,即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https://www.daowen.com)
(2)达到国务院的有关申报标准。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除金融业外,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就新设中外合营企业而言,上述的营业额不仅指设立合营企业的合营者自身的营业额,还包括与该合营者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等关系的关联企业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