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合同目的

七、考察合同目的

由于契约之归类亦为契约解释之问题,故在归类上除应依类型观察法之外,尚须遵守契约解释之要求,特别是应注意缔约目的在当事人之真意的探求上所具有之功能。[36]承揽合同在类型建构上属于“提供服务之债”,而买卖合同属于“权利让与之债”。[37]承揽合同的基本目的在于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合同可能附有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但承揽合同并不因此而成为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基本目的在于权利让与,即财产权转移。通过对具体造船合同中缔约目的条款,合同称谓,权利义务安排,缔约时的具体情况等的考察,可以明确当事人之缔约目的,也就明确了该合同的性质归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