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的具体适用

四、该制度的具体适用

该制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在讯问或审理未成年人时,没有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均属于非法证据,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一)办案机关在首次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时,一旦得知该人为未成年人,应当立即停止讯问或询问,并立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例外不能到场情况的,则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方可进行讯问。同时,办案机关也必须保证每次讯问和审理时,都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并应当做好通知的记录和归档,保证程序合法有效。

(二)办案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当事先取得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如果未成年人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更换另一合适成年人。

(三)办案机关讯问或审理过程,应当由合适成年人到场全程参与,对于不全程在场、事后补签字的,以及变相剥夺在场权的,由此所制作的笔录均为无效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四)办案机关在尚未知道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身份情况下所做的所有笔录,在事后核实其为未成年人后,也应当一律予以排除,并按照本规定程序重新讯问。(https://www.daowen.com)

(五)同一未成年人每次被讯问、审理时,尽量是同一个成年人到场,以保证未成年人有稳定的心态参与司法机关的讯问和审理。

(六)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所取得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应当排除,但是有证据证明在紧急和特殊情况下无法实现合适成年人在场时,所取得的证据是否也要一并予以排除?应否允许紧急情况为例外?如何界定紧急情况?以上问题均需我国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七)即使有未成年人的代理律师在场,也仍需有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二者作用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主要是协助沟通和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而律师则是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这就要求已聘请的律师不得同时兼任合适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