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和专利池
2026年02月12日
(一)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和专利池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说是一种排他的权利,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一定的排他权利以获得收益、激励创新,但这种独占的权利维护的是私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出现滥用的情况并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而《反垄断法》的宗旨就是要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维护的是公共的利益。因此可以通过《反垄断法》,限制知识产权排他性权利的滥用,以寻求排他权利和自由竞争之间的最大平衡。
当某种商品、技术的生产、使用需要结合一种以上的专利,那么在此过程中一个专利就会阻碍其他专利的使用,若要获得所有与该商品、技术相关的专利,生产商就必须获得全部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形成“专利灌丛”现象,同时许可费用高昂,出现许可费用叠加(royalty stacking)的情形。只有众多专利权人相互授权或授权给第三方,该商品、技术才能得以生产、使用的,专利池就应运而生了。专利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协议安排,有时也指这种联营协议安排下的专利集合”,[3]其本质是“专利权人放弃各自拥有的排他性专利权利的共同协议,即两个或以上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范围之内,为了相互授权或共同向第三方授权而同意放弃其专利的排他权”。[4]根据《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专利池又称为“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