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罪”中具体医务人员责任认定问题

三、关于“医疗 事故罪”中具体医务人员责任认定问题

“医疗事故罪”并非单位犯罪,但无论现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其鉴定的对象都是医疗机构而非直接针对医务人员,这与“医疗事故罪”追究的是医务人员的个人责任而非单位责任不相适应。在众多医务人员参与诊疗的情况下其认定尤其复杂,如福建省长乐市人民医院李健雪案,无论是李健雪还是其代理律师,都提出“参与诊疗的医务人员有很多,为何只追究李健雪的刑事责任”的疑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不仅涉及个案处理问题,还直接影响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何修订。对此,笔者提出如下二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