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牵连性要求过严
反诉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诉被受理,与本诉是否有必要的关联等要求较为严格,但又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法官在个案处理当中,出现不同的处理情况。就如上述的案例中,尽管我方提供强有力证据及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无论施工工程款纠纷还是钢材代购合同纠纷,两者均基于一个法律事实,本次施工的承揽法律关系纠纷。然而,法官认为《钢箱梁施工合同》和《代购材料合同》之间不具有诉讼因果牵连,货款纠纷就是货款纠纷,不能与买卖合同纠纷混合在一起。两合同的当事人与争议标的物与从客观上看,均属铁路公司与A公司无疑,可在理论上对反诉的牵连性要求过严,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多的法官倾向于遵循较严格的做法。牵连性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过高的要求将会使提起反诉成为一件很稀罕的事,当事方的反诉权因此得不到保障,违背了诉权平等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