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投资人法律实务问题初探
2026年02月12日
68.破产重整程序投资人法律实务问题初探
张豫侃[1]
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也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https://www.daowen.com)
重整制度作为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为挽救债务人,在实施过程中可进行资产置换和企业并购的方式实施重整计划。在此过程中,可引入投资人进行债务重组。相比较其他投资方式,通过重整程序对公司进行投资具有明显的优势。在重整中,投资人一般称为重组方或者战略投资者。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专门针对重整中的公司投资人的规定,没有为这类投资人设定权利义务框架。但是,从公司重整的实践来看,投资人为重整程序中必需的角色。因为,重整程序中的公司,往往无法通过自身条件完成重整程序中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更无法实现自我挽救的预期目标。笔者曾作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某纸业公司重整案中投资人的专项法律顾问,带领律师团队全程参与了该破产重整程序,积累了一定的实务经验,本文拟从某纸业公司重整程序遇到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为同行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