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公司治理架构完整,可以在重整期间继续正常运作

2.债务人的 公司治理架构完整,可以在重整期间继续正常运作

债务人是否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也是法院审核的重点。具备相对完善的治理结构以及完整的管理层,能够维持企业在重整期间的日常经营,表明其具有足够的自行管理能力。实践中有债务人在申请重整前事先设立了“自行管理委员会”一类的机构,设定其职责,进行前期工作,并以该机构作为重整期间企业管理的负责机构,这种做法有利于债务人日后落实自行管理模式。相反,在重整前因高级管理人员纷纷离开企业而导致已经无法自理的企业,或者欠缺完善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存在违法及滥用权力的行为而陷入破产边缘的企业,均不宜交由其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