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说认为,我国是实行“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原则”的国家,外商来华投资只能按照外资立法规定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擅自采取其他形态的外商投资方式,否则均视为对我国外资立法的违反,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