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审一波三折,最终裁定体现公正
请看以下案例:申请人外国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一家俄罗斯注册成立的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下称乙公司)为一家在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货,甲公司依约付款,但乙公司未依合同规定供货。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庭已经依法作出生效裁决: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欠款3,847,845美元及甲公司提请仲裁的费用544,800美元。该裁决与2011年1月27日送达乙公司。乙公司否认收到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及通知,甲公司因而根据《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提出承认与执行俄罗斯仲裁庭作出的98/2010号裁决(下称“该裁决”)的申请,广州中院很快受理了该案件,并在较短的时间内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申请人代理人以未收到合适通知为由要求法庭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在笔者作为代理人指出证据文件中有仲裁庭送达相关开庭通知、仲裁员任命及仲裁裁决的快递文件后,被申请人以中国对邮寄送达作了保留为由要求法庭不予承认和执行。最终合议庭要求申请人对送达证据予以公证认证并将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庭的仲裁规则予以提供以确认该仲裁裁决符合程序。因公证这些证据需要时间较长,合议庭于2012年11月5日以裁定形式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待材料齐备后再行申请。经与当事人商量,申请人撤回了申请,按法院的要求准备了材料后于2013年1月24日重新申请承认与执行,广州中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1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申请人代理人极尽狡辩之能事,甚至对其在前次庭审中确认的事实也不予承认,但又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笔者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并以十分明确的态度要求法庭作出承认与执行的裁定。最终,广州中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终审裁定:对98/2010号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本案是广州中院负责审理的一起典型的涉外案件,合议庭法官对域外法律的查明、案件关键点的把握、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面对被申请人无理也搅三分的处理、尤其是在最终的裁定中之说理都颇见功力。如前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该仲裁申请存在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因中国对邮寄送达的保留而致送达不合适等程序性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但经法院查明,《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ICAC)规则》规定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给予通知,仲裁庭的组成也符合(ICAC)规则关于任命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被一一驳回,最终也作出了对该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公正裁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