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一)物权法颁布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1.199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已失效)仅仅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有关批准文件是什么并没有详细列明。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颁布、已被修订)第三十二条也只是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予以了细化,并未提及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中的有关批准文件是什么

3.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产权人对老旧私有房屋进行改建,从“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民事原则来看产权人是有权对老旧私有房屋进行自行改造的;同时,从2003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来看,政府设定行政许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没有禁止性法律依据,政府部门是没有权利阻止产权人对老旧私有房屋进行自行重建、改建的。(https://www.daowen.com)

在这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实并没有法律规定禁止产权人对老旧私有房屋进行重建、改建,如果说有的政府部门不受理产权人对老旧私有房屋的改建申请,笔者的理解是这些政府部门可能是基于对当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中提及的“有关批准文件”不清楚而拒绝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