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行使决定权

(四)村民小组行使决定权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同条第三款还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由此可见,村民小组会议符合上列规定所作的书面同意的决定,方可依法视为有效决定。

上列一至四项不同的权利主体作出决定文件,形式上应当包括:清楚的表示决定事项内容的文件并盖章;同意该决定事项的村民名单及其签名;全体签名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权利主体的章程文件;权利主体的全体村民名单;公告等。(https://www.daowen.com)

上列全部法律文件的组合,是反映村民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反映签名同意人数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人数的不可缺少的最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