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也为企业的重新崛起创造了机会

4.重整计划的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也为 企业的重新崛起创造了机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批准通过该重整计划,这就是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当然,虽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将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于企业法人。但是,由于重整程序复杂,重整程序所需要花费的社会成本比较高,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些大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比较适合适用重整制度,而对于中小型的企业来讲,可以采取破产和解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