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妥协认可

七、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妥协认可

《新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而《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则是统一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旧有的《证据规定》使得为达成和解的对案件事实的妥协可以是没有“底线”的,因为不必担心这种妥协日后会成为庭审过程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新司法解释》改变了这种局面,出现了两种但书情形,使得各方当事人要慎重认可案件事实,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会使得和解更难达到目的,各方都会增加顾虑情绪,使得和解或调解结案会变得更加不容易,增大了非诉讼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难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