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债务人或其股东自行提出重整申请
首先,证明企业一方对经营情况有比较好的掌握,能及时提出重整阻止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也表明了企业一方有通过司法程序重新振兴企业的良好意愿,而非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其次,债务人或其股东在提出重整申请之前已经做好了一定的预备工作,在准备提出重整申请的材料同时,也对账册、财务及经营情况作出了整理,对重整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最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一般已经是负债累累,资产大多出现查封、扣押、已被执行或已经被哄抢的情形,丧失了重整的物质基础,错过了重整的最佳时机;相反,由债务人或其股东自行提出申请的,企业一般来说资产相对保存完整,负债情况未恶化至不可收拾的地步,企业可挽救的空间较大。以债务人或其股东自行提出重整申请作为适用债务人管理模式的条件,有助于企业及早提出重整,避免错过挽救企业的最佳时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