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期间的合规风险

(三)审查期间的合规风险

如上所述,根据《欧盟并购条例》应申报的并购项目,在获得审查机关批准前不得实施。因此,在审查期间,并购各方应各自保持其独立,并继续按其惯常的方式维持其经营活动。然而,在一起并购交易中,在获得审查机关的批准前,买方与卖方及/或目标公司之间不可能完全不发生接触,如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拟制并购完成后的整合计划等。这当中亦不可避免地将涉及信息的交流。对此,企业应注意防范审查期间的合规风险。

首先,除不得交割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外,买方亦不得干预、影响目标公司的人员任免、商业决策,实际行使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在法律上将可能构成未经批准实施并购。审查机关将对违规的企业处以最高达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并可命令企业解除交易,使市场的竞争状况回复至并购实施前的状态。

其次,买方、卖方及目标公司在审查期间还应遵守《欧盟运行条约》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从事有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共谋行为、协同行为,如共同限制价格、控制产能、划分顾客、市场等。其中,对于各方之间的信息传递,特别是价格、成本、利润、产量、客户等敏感信息,必须小心处理,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如果交易各方在审查期间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一百零一条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欧盟执法机关将对违规企业处以最高达其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各方拟进行的并购项目亦有可能因此遭到审查机关的否决。(https://www.daowen.com)

故此,并购各方应针对审查期间的合规风险,提前制定清晰、可行的行为规则、方案,明确各方交往在欧盟反垄断法下的安全边际,并采取设立“防火墙”、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防范违规风险,避免并购交易因违规行为遭受任何不利影响,并为各方招致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