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的混合型

(二)投资损失的混合型

证券市场的走势是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包含国家政策、国内和国际经济走势、行业风险、公司个股业绩影响等多种风险,这种市场的系统风险是不可控的,无论是否存在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皆是“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虚假陈述的披露只是在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大风险影响和个股的价格走势,而受披露影响的股价波动的大小和时间也是不确定的,显而易见,投资损失是混合原因造成的。那么,单纯地将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而形成或引致的差价损失全额作为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因而,参照一定合理期限内大盘走势和行业股走势因素,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笔者认为在50%左右的比例),并将扣除上述两因素之外的争议股票的损失作为赔偿标准,笔者认为是合理的,从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发展史上看,还没有一例是全额赔偿。(https://www.daowen.com)

在此,特别以“佛山照明”一审的判赔比例来分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小股东起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对投资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是在“投资者获赔的金额是扣除了买入到卖出或基准日时深成指的平均跌幅的,获赔的平均比例接近50%”。虽然对是否需要扣除大盘平均跌幅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扣除本身体现的是对股票市场自身风险因素作用的认可,基于个股股票价格无法拆分各种因素的影响比例,采用一定合理期限内大盘走势和行业股走势作为判断标准是较为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