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承运人在水路货运险下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带来的现实问题
2026年02月12日
四、承认承运人在水路货运险下对
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带来的现实问题
如上所述,承认承运人在水路货运险下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保险人在向承运人给付赔偿金后,将面临无法追偿的风险。举例来说,在国内水路运输中发生船舶碰撞,承运人为货物购买了水路运输货运险,并系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因船舶发生碰撞导致的货损属于承保风险,且承运人面临向收货人赔偿的风险,满足经济上保险利益学说,且因为船舶碰撞不属于承运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故保险人不能主张责任免除,而应依据保单向承运人支付赔偿金。可见,当保险人赔付后,将无法再向承运人追偿,而只能自行承担该风险和损失。相较之,若是所有人投保的货运险,在保险人向所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追偿。由此,承认承运人在水路货运险下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将可能导致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承认承运人在水路货运险下对保险标的物的保险利益将可能导致货物本身得不到足额赔偿的保障。这种风险可能发生在货损系由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情况下。具体来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货损,在货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不可抗力属于承保风险,因此所有人可依保单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金。若是被保险人系承运人,鉴于承运人只对所有人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利益,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无需对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此亦无需向承运人支付赔偿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货物即得不到保险赔偿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