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过高许可费用
在技术标准制定并推广使用一段时间后,在缺少替代技术竞争的情况下,标准中的专利权人可能加强了其控制价格的能力并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则在技术标准实施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有可能向使用标准的生产商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率。该行为的实质是《反垄断法》违法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实施滥用行为的专利权人有可能通过专利陷阱,或在有披露的前提下,通过技术标准化将使用标准的生产商套牢,滥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该滥用行为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有排除、限制的负面作用。
如在2002年的DVD 3C、6C专利池对我国DVD生产商收取专利许可费一案中,掌握了DVD专利的外国厂商对我国DVD机生产商按件计算收取专利许可费用,在DVD机销售价格不断走低的情况下,使用其标准专利的生产商除了需要缴纳占生产成本20%至30%的专利许可费用外,还要承担外国厂商提出的追偿专利许可费率的要求。因此,我国大部分DVD生产商都纷纷破产倒闭。
而在2013年,美国InterDigital公司也就其拥有的2G、3G、4G标准下的专利对我国华为公司提出过高的许可费率。与InterDigital公司授权给苹果、三星等公司的专利许可条件相比,不论是按一次性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还是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率为标准,其授权给华为公司的专利许可条件都远高于上述两家公司,华为对InterDigital提起了反垄断诉讼,同时发改委也启动对InterDigital的反垄断调查,该案件将会在下文详细分析。(https://www.daowen.com)
由此,过高专利费用对相关市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相关下游产品市场,专利权人一方面会通过标准收取垄断利润,另一方面,通过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增加使用标准生产商的成本,对不同的生产商进行价格歧视,使部分生产商被迫退出市场,从而限制了相关下游产品市场的竞争,最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