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判例

(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判例

《海商法》没有界定危险货物的具体含义,因此,对于国际海上运输危险货物之界定难以从该法找到直接法律依据。下文列举几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的定义,以助于认识危险货物的本质特征。

2012年交通部通过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此规定对危险货物作广义解释,并将危险货物的指向对象扩大到环境污染范畴。

2015年交通部通过并实施的《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此规定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具有一致性。

2016年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该规定以国家明文规定认定危险货物,对危险货物作狭义解释。(https://www.daowen.com)

中国海事司法实践中,2000年,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与中化山东烟台进出口公司、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特佳货运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中指出,[4]《海商法》没有对危险货物作出具体规定,通常认为,危险货物是物理或者化学上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及污染海洋环境等特性,在积载、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该案进一步指出,危险货物的判断应当以货物自身性质为依据。

综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的界定多采广义解释,从货物本质特征、危害表现形式及特殊预防措施三方面阐述危险货物的内涵。这种以货物本质特征为基本立足点界定危险货物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随着海洋环境保护重要性的日益突出,有必要明确海洋污染作为危险货物危害性的表现形式。海事审判实践也有判例以货物自身属性作为认定危险货物的客观标准,并不局限于特定法律法规的明确列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