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程序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程序

1.对于封存的主体,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只要拥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单位就应当是封存记录的主体。因此,有必要将分散的封存主体联系起来联合组成联席会议,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民政、档案、团委、妇联、居(村)委会等机构。联席会议职能是具体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操作细则的制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前科封存制度工作日常运作,并且由其负责召集各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2.对于封存启动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年龄条件及刑期要求就必须封存犯罪记录。如果程序开启方式是依当事人申请,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实践中会出现不统一的局面,有碍司法公正。因此,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应由特定主体依职权主动开启,当事人申请并非必经程序。

3.对于封存适用对象,有人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适用于已被法院作出判决的未成年犯判决之前的诉讼阶段能否披露犯罪信息,除法院审理阶段有不公开原则可依据外,其他如未成年犯被立案侦查,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等信息能否对外披露,该制度无能为力”。为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阶段作扩大解释。应当认为一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有关该未成年人曾经被刑事立案、曾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曾经被附条件不起诉等有关犯罪信息的记录均应当被封存。(https://www.daowen.com)

4.对于封存时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从何时开始封存,新《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为有效实施犯罪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犯的隐私,故封存的起始时间,被宣告相对不起诉的,自宣告之日;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及单处罚金的,自判决作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