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税制体制改革,尽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的推出,合理调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

(一)深化税制体制改革,尽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的推出,合理调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时,我国的经济总量尚处初级阶段,地方税收基本能够承担地方政府的行政开支。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地方政府在地方管理与城市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成本越来越高,加之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受GDP考核的影响等因素,地方税收已经不能充分解决地方政府的行政开支,导致各地政府通过卖地方式获得更多的城市经营资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越来越重,实际上不断地推高了各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影响到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执行,是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负面因素之一。

在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等的背景下导致上述“土地财政”走进死胡同,这是分税制改革制度设计时所没有预料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分税制制度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分配方式及相应的比例,确保地方政府发展所需要的财力支持,从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城市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题。(https://www.daowen.com)

同时,按照“用者自付”的经济学基本理论,在享受来自于政府公共设施投入、公共管理而带来的物业增值和使用便利的背景下,作为物业的所有者对持有物业予以相应的纳税是合情合理、有法理基础的;同时,采用减少购买环节的税费、开征(或提升)持有环节税费的做法,会更加有利于社会整体税负结构的调整,且对促进民众消费和推动经济发展都会有好处,即: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这样可以有效充实地方税收库房,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改变现行房地产市场的怪相、平衡房地产价格、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