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境外信托

(五)境外信托

时下兴起的海外私人信托所称的与家庭财产的“风险隔离”,令不少富裕人士蠢蠢欲动,有心之人也将其作为隐藏、转移夫妻财产的手段之一。我们要意识到,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尚未确立,境外信托的“防火墙”功能仍未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隐瞒着配偶私自将夫妻财产境外信托也好,移作他用也罢,无论其名称如何堂皇,终难逃隐藏、转移夫妻财产之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