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思考
2026年02月12日
五、代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思考
第一次代理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笔者的准备不能算是特别充分,虽然当事人对最终的裁定结果非常满意,甚至对笔者作出了额外增加律师费的嘉许,但过程的周折和时间的迁延还是给笔者本人留下了诸多思考。
首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千古不破的真理。笔者因为经验的缺乏和对困难估计的不足导致第一次庭审结束后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浪费了时间,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费用。而这完全可以通过事前的充分筹划和准备予以避免。
其次,与法官的沟通至关重要。在本案中,曾经出现诸如申请人诸多翻译名称不统一致令被申请人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拒绝承认等问题。后经与当事人沟通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笔者也以非常坦诚又毋庸置疑的态度与法官进行了口头和书面的沟通,让法官内心确认名称的不统一确实是因为翻译的差异,主体并无不适格处,从而顺利地排除了障碍。(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直接适用《纽约公约》时存在一些法律冲突的问题:比如本案之仲裁规则与中国对《海牙公约》邮寄送达之保留的冲突,究竟是以仲裁规则为准还是中国的保留为准?广州中院的选择我以为是恰当的:(1)民商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仲裁规则优先于中国对邮寄送达之保留,因为双方选定了仲裁地意味着服从仲裁地法律和规则的裁判;(2)适用该规则既不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中国公共政策。但在此类案件中,相信还会有其他的法律冲突问题甚或执行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同业者的重视,也希望同行们能据此作出总结、提炼并在适当的时候、合适的场合提交立法者借鉴以便完善该制度、提升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推动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和仲裁作为公平合理且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普及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