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由来

一、四川某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由来

四川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纸业股份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专业从事高级卷烟纸生产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曾系国内高级卷烟纸生产企业的五强之一。其主要产品卷烟纸和烟草薄片纸属国家特许生产和经营,并拥有特许经营资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随着某纸业股份公司的快速发展,某纸业股份公司于2001年10月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时投资组建了四川某实业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和四川某纸品有限公司(下称某纸品公司),分别持有某实业公司85.45%的股权、某纸品公司99.02%的股权,成为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某纸业股份公司的历史沿革和其所处的行业特殊性等原因,某纸业股份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某纸品公司(以下统称某纸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行的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2000年某纸业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经香港联交所审核批准后,由于公司决策失误导致上市失败。自此以后,某纸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出现混乱,决策机制失灵,公司董事会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自2007年12月起,某纸业公司的流动资金出现严重短缺,PM3、PM4生产线开工不足出现亏损。2008年某纸业公司的流动资金彻底断裂,2009年5月,某纸业公司全面停产。2009年至2011年期间,某纸业公司多次与投资人商谈资产重组,但终因种种原因重组未果。

鉴于某纸业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拥有国内先进的卷烟纸生产线和烟草特许生产许可证等无形资产的情形,某纸业公司仍有挽救的价值和重整的可行性。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重整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某市汉旺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某市地方建设有限公司和某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某纸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纸业股份公司、某实业公司、某纸品公司进行重整。

通过对以上重整申请的实质审查(包括受理前的听证),2012年11月8日,成都中院以(2012)成民破字第1号、第2号、第3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某纸业股份公司等三被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时指定四川某清算公司担任三被申请人的管理人。由于某纸业股份公司、某实业公司、某纸品公司在经营管理、资产负债和劳动关系等方面高度混同,经审查,2013年1月8日,成都中院裁定某纸业股份公司、某实业公司、某纸品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为推进重整程序的顺利开展,挽救某纸业公司,法院和管理人商定在重整程序引入投资人,通过并购某纸业公司股权、资产的方式为重整计划债权清偿提供资金支持,达到全面清理某纸业公司债务,实现某纸业公司继续经营,企业获得重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