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的形式

(一)承诺的形式

涉及担保的政府(优惠)承诺一般是通过政府就企业或政府自身[18]的债务向债权人出具的“担保函”、“承诺函”,乃至“不可撤销担保契约”等类型的函件,旨在为企业或政府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政府在此类函件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之内容的不同,相关政府承诺还可分为两种:一种仅含有“政府将尽力或协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另一种则明确包含了“政府将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代为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https://www.daowen.com)

前者常被称为“安慰函”,根据“保证”在《担保法》中的定义[19],其一般不被认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故而债权人仅依照此种政府的担保承诺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往往难以获得支持。[20]而后者尽管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但其效力却难获承认(在下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