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期限问题
2026年02月12日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期限问题
如上所述,如违反上述第一点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则整个合同无效。如符合上述规定,则合同有效,再看租赁期限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出让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超过上述期限部分无效。”但《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高20年,超过上述期限部分无效”,这里就有一个适用哪部法律的问题。个人认为,如果租赁标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认定合同条款的期限效力。如果租赁标的是上盖建筑物,则应按《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高20年,超过部分无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