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内容过于笼统

(一)法律条文内容过于笼统

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增加了许多民事诉讼当中关于权利救济的规定。但遗憾的是,针对反诉制度,并没有体现出立法者更多的关注。反诉制度在国外象征着立法制度的完善司法程序的工作等价值,在我国却仅仅用了简单的几条法规来诠释整个反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全文共有二百十四款条文,只有四条关于反诉的,而且相关条文的描述非常模糊。总的可概括为:“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法院可合并处理本诉与反诉,举证期限内提出。”至于反诉救济手段的方法、适用主体的范围、是否准许再反诉等均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都无从下手。[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