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律师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介入阶段和责任

(二)明确律师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的介入阶段和责任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话,那么任一阶段的办案机关都要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这一规定也使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律师得以在第一时间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则明文规定,要把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不能仅仅看作是实体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活动,还应当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律师作为辩护人是负有调查收集和提示案件经办机关的义务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