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信托财产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二)将信托财产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登记生效主义能有效落实政府对信托行业的监督职能,便于国家公权力机关了解委托人、受托人财产权利的真实存在和管理状况。现阶段,我国实行房屋限购政策,登记生效要件还可以有效规制委托人借助家族信托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从这一角度看,登记生效主义似乎与中国的国情有着天然的契合。但是,《信托法》作为一门私法,不仅应当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交易安全保障,还应该确保交易自由与交易保密性。信托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不断高层次化发展的产物,其与继承、婚姻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更多意思自治的体现。实践中,结合家族信托制度适用人群的特性,该制度也应更多地体现私产自治内涵。因此,制度适用人群对交易自由和财富隐私的需求应高于国家公权力对社会财产的监督需求。

在此,笔者建议,宜参照日本、韩国的信托制度立法例,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条件,从而保护富裕人群的财富隐私,调动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最终让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用风险自治思维而非设立效力思维去衡量信托登记的必要性。[1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