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保组织
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各类非营性组织,以其专业性、公益性、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服务社会利益的目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
美国“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是确认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著名案例。塞拉俱乐部成立于1892年,是美国历史上最为悠久、规模最大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塞拉俱乐部以一个“对保护和合理维护国家公园、禁猎区以及国家森林有特殊利益的社会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一个宣告性判决同时发布一个禁令,限制联邦官员批准在红杉国家森林的矿金峡谷的滑雪场开发计划。该案几经反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虽以塞拉俱乐部的败诉而告终,但环保组织对于环境公益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得到了认可。
我国法律明确了环保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对环保组织的要求和条件进一步细化,更具操作性。但是,法学界、环保界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对于环保组织主体资格设置的条件仍然过于谨慎和严苛,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
在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了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资格。2014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案,就是由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担任原告、江苏省检察院出庭支持的。2015年1月1日,就在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位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也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