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本是为了双方互利、一举多得,但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则可能得不偿失。各市场主体应积极融入、推动我国金融体制、市场体制改革,而不是试图钻法律空子、消极应对。同时,对于文中谈及的担保责任份额问题、判定“担保人有过错”问题等,相关法律尚没有明确界定、学界争执不断、司法判例也存有不同的意见,笔者亦殷殷期盼法有明文规定、细致界定。只有法有明文规定、细致界定,市场主体才能有更明确的行为准则,市场秩序也将更规范化。
[1]周红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